近期,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公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旨在实施可信数字身份战略,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支撑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开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可信数字身份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明确,“推进社会公众数字身份管理体系建设,加大数字身份管理体系标准化整合衔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求,“有助于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为此,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建设了国家网上身份认证基础设施,向社会给予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下安全、便捷证明个人身份的需求,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开展。现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已在部分互联网平台和政务服务、教育考试、文化旅游、医疗卫生、邮政寄递、交通出行等行业领域召开了试点应用。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有助于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2条规定“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3条规定,“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支持个人、企业自愿使用,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组织、非银行支付组织、互联网服务给予者对存在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可以顺利获得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管理办法》共16条,主要规定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及网号、网证的概念、申领方式;二是明确了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效力、应用场景;三是强调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四是对未成年人申领、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作出特殊规定。
严格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一是在信息收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对用户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同意外,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给予明文身份信息,从而减少互联网平台收集个人身份信息带来的安全风险。同时,《管理办法》也明确,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收集信息,所收集的信息仅限网络身份认证所必要的信息,不得收集其他信息。二是在信息给予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坚持“最小化给予”原则,对依法需要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但无需留存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仅向互联网平台给予核验的结果,不给予其他信息;对依法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可以向互联网平台给予必要的明文身份信息。此外,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协助义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法给予相关信息,但给予的信息仅限网号、网证对应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认证日志信息。三是在其他信息处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向自然人给予公共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其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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